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工會法及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知識及技能,謀求會員福利,爭取建立證照制度、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永和區永貞路352號1樓。聯絡處設於台北市富陽街99號1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下:
1、團結會員互助合作,增進損傷整復技術。
2、研究改進提高服務並協助減低成本。
3、會員進修、子女教育的舉辦,及辦理勞工教育訓練等。
4、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制。
5、會員康樂、醫療衛生、互助及其他福利事業之舉辦或促進。
6、出版物之印行。
7、勞工法規研究建議。
8、提供會員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
9、依法令協助會員辦理工商登記。
10、協助會員就業服務。
11、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12、辦理政府委訓或會員及從業人員所需之技術技能教育訓練課程。
13、本會配合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辦理傳統整復認証與技術士技能檢定事項。
14、其他法定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在新北市從事跌打損傷、穴道經絡、運動損傷整復勞工及相關勞工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會員因故離會即出會並報告理事會備查。

第九條:會員有發言、表決、被選舉權、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檢舉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第十二條:會員除名應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執行,如遇重大事件,並得請雇方解雇及呈報新北市政府備案,會員被除名後應繳還會員證,如有欠費應一併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閉幕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選任之。
     但有下列情形不得當選:
     1、褫奪公權。
     2、宣告破產尚未復權者。
     3、未滿20歲者,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幹事雇員若干名,並得分設下列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均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總務: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出納、庶務工作、報告預決算及其他不屬於各該組事項。組訓組:掌理本會組織、教育訓練、團體協約、出版調查、登記統計等事項。福利組:掌理本會互助、仲裁、衛生、康樂及其他福利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督會務之進行。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調兼之會務人員酌給津貼。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理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鄉鎮服務處及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職權如下:
1、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2、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3、會員之除名。
4、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5、審核本會預算。
6、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理。
7、複議理監事之決議案。
8、聽取質詢並審核理監事之工作報告。
9、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3、擬定工作計劃、實施進度及編撰工作報告。
4、籌集經費及編列預算。
5、基金之保管運用。
6、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設。
7、審理會員入會、出會事宜。
8、指揮監督所屬各組工作。
9、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
2、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並主持日常會務。
3、對外代表本會。
4、召開理事會議並視需要召開各工作委員會擔任主席。
5、指揮監督本會會務人員。

第二十四條:監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稽查會員代表大會各種業務推行。
3、稽查本會經費收入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5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代表大會,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1/3以上請求,或監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3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代表大會,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日前送達。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7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監事。如理、監事1/3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日前,送達理、監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於必要時得邀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列席各該會議,並得受缺席理事、監事之委託代理,但每次會議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等各項會議,除另有規定外,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辦理細則及各種規則另定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分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
1、入會費每一會員入會時繳納新台幣壹千元整。遇特殊情況得經理事會決議在一定期間內停(減)收。
2、經常會費訂為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遇特殊情況得經理事會決議在一定期間內停(減)收。
3、有關機關之補助款及樂捐等其他收入。
4、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
5、代辦會員勞、健保含眷屬之保險業務所補助之人事行政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財產概況於每年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本會財產概況。

第三十二條:逾期未繳勞健保費及經常會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致影響工會財務正常運作者得以退會、除名。勞健保費逾期二個月以上及欠繳經常會費一年以上未繳納者,經本會以掛號通知限期繳納,而仍未繳納者,先停權後,報請理事會除名退會退保後,提大會追認。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呈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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